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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接收转业军官安置需具备哪些条件?哪些情况不予接收?
发布日期:2025-04-13 12:43    点击次数:84

青岛是山东第一安置大市,近两年,每年都有四百多名转业军官安置。所以青岛安置也是许多军转的理想之所。

我们就来看下,军官转业进青岛安置需要哪些条件?还有哪些情况又是青岛不予接收的情况呢?具体如下:

一、转业军官进青岛市安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?

答: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到青岛市安置:

1.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

(1)本人原籍或入伍地(不含院校分配入伍)是青岛的。

(2)夫妇同为军官,或者一方为军官,另一方为中级以上士官,双方同时转业的,任何一方的原籍、入伍地(不含院校分配入伍)是青岛的。

2.到配偶户籍地安置

(1)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青岛的。

(2)配偶随军后取得青岛常住户口的。到青岛市区安置的转业军官,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。

(3)配偶常住户口在青岛的转业军官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:①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;②战时获得三等功奖励、平时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;③因战因公致残的。

3.到父母、配偶父母、子女户籍地安置

(1)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转业军官本人未婚,其父母常住户口在青岛的。

(2)配偶为独生子女,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青岛的。

(3)转业军官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,父母原籍、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青岛的,转业军官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。

(4)父母、配偶父母、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青岛的转业军官,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到父母、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:①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;②战时获得三等功奖励、平时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;③因战因公致残的。

4.在部队驻地安置

(1)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军官,服役地在青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。

(2)夫妇同为军官,或者一方为军官,另一方为中级以上士官,双方或者一方转业,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青岛的。

5.特殊贡献安置

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、荣誉称号的,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,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。

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,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,在西藏、新疆、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、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、舰艇、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,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。

在西藏、新疆、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、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、舰艇、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,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。

6.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。

二、哪些情况青岛市不予接收?

答:转业军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青岛市不予接收:

1.年龄超过50周岁的。2.五级(含五级)以上伤残的。3.患有严重疾病经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。4.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、留党察看期未满的。5.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。6.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。7.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。8.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。9.其他原因不宜做转业安置的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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